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1 | 300,000.00 | 2025-06-21 | 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前期费用 |
2 | 200,000.00 | 2025-12-13 | 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6个月期满后支付20万 |
3 | 468,225.00 | 2025-06-13 | 湖南普泰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12个月期满后支付468225元,中标单位对收取的承包经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 |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255)
3.预付款保函: 否
由采购单位收到财政款项时拨付给中标单位。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13 —— 2026-06-12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根据承包单位完成合同情况、应对突击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及内部管理档案资料完整性等,采用随机抽查和季度考核两种方式,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工作合同续签的必备条件。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达不到90分为不合格(季度考核表见附件)。
5.若考核时发现,承包方缺少任一季度的环境监测资料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6.在全国、省、市、区的重要检查或重大突击性任务中,发现乙方负责管理的库区范围内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承包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配合整改。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原有库区现状进行保护,如外来单位对库区进行施工,甲方有义务要求外来单位进行原状恢复,外来单位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与乙方无关。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采购需求做好以下工作:
1)安全管控工作:确保垃圾堆体巡视到位,防火隔离带清理到位;及时报告坝体或其余不可预见性的影响安全的因素;
2)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按采购需求频率及因子做好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监测,并提供第三方的检测报告;
3)维护维修工作:库区焊接式PE膜维护,对破损部位及时修复,确保垃圾库区全覆盖,无裸露面积;
4)库区截洪沟、清水沟清理,要求及时清理沟渠,确保水路畅通;库区垃圾盲沟通畅,堵塞后重新安装维护;对库区
污水收集管堵塞,破损部位定期更换,确保污水收集并进入调节池。
5)应急处置工作:配备应急小组(不少于6人),配备应急设备(发电机、吊车、焊接设备、小货车)及时处置垃圾库区周边围山且填埋高度较高带来的应急事项;
6) 日常巡视管理工作:管理人员1名,日常巡视员2名,全天候巡视监管,并做好巡检记录。
5.乙方负责对地下水数据进行监测并如实提供报告,其余事项与乙方无关;
6.乙方负责清理填埋场范围内水路的现状维护及卫生清理,确保水路通畅;
7.乙方负责填埋场范围内的应急抢险。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若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所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要去乙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如遇特大暴雨,填埋库区出现山体滑坡、山洪暴发等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由甲方进行处理,乙方进行协助,共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终止履行本合同。
2.在本协议签订的服务期限内,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其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或终止他方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除外)。
3.协议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协议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则应负责向受损守约方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权而支付的诉讼费、送达费、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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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