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局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9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瓮安县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予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瓮安县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渔业资源
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9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充鱼类物种数量,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
二、资金来源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94号)资金文件,下达瓮安县渔业资源保护资金18万元。
三、资金用途
根据我县水域分布情况及资金文件要求,选择购买鲢、鳙鱼投放在乌江流域瓮安段开展增殖放流。
四、实施内容
1.放流物种、数量及规格:放流物种为鲢鱼、鳙鱼;数量为鲢鱼≥25万尾、鳙鱼≥25万尾,共计≥50万尾;具体放流规格为:鲢鱼、鳙鱼≥10㎝。
2.放流时间:2025年10月30日前,避开极端天气和鱼类繁殖期。
3.放流地点:乌江流域瓮安段。
4.项目资金概算:
项目总投资18万元,投资具体概算详见下表:
品种 | 规格 | 数量(万尾) | 资金(万元) | 备注 |
鲢鱼 | ≧10㎝ | ≧25 | 9 | 鱼种单价以询价采购中标价为准。 |
鳙鱼 | ≧10㎝ | ≧25 | 9 |
合计 | ≧50 | 18 |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使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领导、协调,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并监督资金规范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督促实施小组按进度推进建设内容,组织验收等。成员如下:
******农村局局长
******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杨朝林 商崇杰 肖德福 吴倩 郑天静 王杰霖 杨会
(二)成立实施小组。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和工作有序开展,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肖德福
成员:唐静 杨朝林 吴倩周远兵 黄嵩 蒋左玉 郑天静 王世清 樊启凤 袁明娅 刘兵 徐保家 刘保群 董雨来 梁永贵 杨花娇 陆远春
职责如下:
1.编制方案: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94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执行。
2.放流鱼种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开展鱼种采购。在相同鱼种采购资金,符合鱼种采购规格及鱼种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售后服务,综合评比按照有效报价单价最低,所提供商品数量最大的为中标单位。
3.现场放流:
放流水域清理:鱼种放流前,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人员进行河道清理,对水域内的违法渔具进行清除。
放流组织:由县养殖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增殖放流相关工作,并做好现场照片拍摄、信息报送等。
六、项目公证(验收)
因人工增殖放流存在实施完成后无法开展验收,当前人工增殖放流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取增殖放流公证,即人工增殖现场放流全过程在公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公证员对放流鱼苗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现场公证,出具并宣读公证书。
七、其他
******服务中心,加大对放流点上下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二)开展增殖放流效果监测。根据省州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本次增殖放流效果监测。
(三)做好宣传总结。养殖业发展中心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及信息报送并做好增殖放流活动宣传报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总结、项目绩效自评。